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贵师院党发〔2019〕9号
关于印发《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2019年度
巡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2019年度巡察工作方案》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2019年度巡察工作方案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校党委决定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开展校内巡察工作,根据《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建巡察组
2019年,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完成2018—2019年校内巡察全覆盖工作。从2019年3月11日启动校内第五轮巡察工作;从2019年4月15日启动校内第六轮巡察工作。两轮巡察共组建10个巡察组,巡察组组成人员从“巡察人才库”抽调。
巡察组按“一次一授权”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抽调的巡察人员安排好本职工作,巡察工作期间不得请假。
二、工作任务
深化政治巡察,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照“两四一聚三紧”要求发现问题。要把落实中央精神的差距用“四个意识”去衡量,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去衡量。紧扣“六项纪律”,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章党规党纪是否成为被巡察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思想之规、行为之尺。紧盯“三大问题”,要死死盯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严三大问题,重点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在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方面的问题;发现被巡察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方面的问题。紧抓“三个重点”,要关注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坚持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把领导班子“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三、巡察对象
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生物科学学院、旅游文化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机关党委、离退休党委;统战部、校团委、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国资处、离退休处、图书馆、心理咨询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教师工作处、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报编辑部等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四、巡察内容
巡察组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重点内容如下:
1.“四个意识”方面。重点检查政治忠诚、政治担当、政治生态等方面的问题,重点了解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从言到行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是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教育厅、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坚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2.“两个责任”落实方面。是否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重点看党组织是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看党组织负责人是否尽责、班子成员是否团结、组织生活是否规范;是否维护党的“六项纪律”,做到真管真严;是否有效解决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认真等问题。
3.意识形态方面。是否从严从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不严,是否有相关的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是否到位;宣传思想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是否能准确把握学院教师思想状态;是否充分发挥本单位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学生思政教育是否存在工作模式陈旧、套路老化等问题。
4.人事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裙带关系”、违规进人等问题;是否存在出国(境)不向组织报告;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否有重大项目瞒报、不报告等问题;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5.关键问题方面。重点检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是否落实到位,“四风”和腐败问题是否滋生蔓延;科研经费管理、基建招投标、后勤管理、国资采购、招生招聘、经费管理、办公用房整改等方面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是否运行不规范不严格,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第五轮巡察:2019年3月11日-4月11日
巡察单位: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生物科学学院、机关党委等4个基层党委;统战部、校团委、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国资处、离退休处等6个部门所在党支部。
(二)第六轮巡察:2019年4月15日-5月15日
巡察单位:旅游文化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离退休党委等4个基层党委;图书馆、心理咨询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教师工作处、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报编辑部等6个部门所在党支部。
六、方法步骤
巡察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做好巡察准备和动员
1.前期准备。制定巡察准备工作计划和清单,并通过多渠道收集有关情况;
2.沟通情况。由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并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
3.巡察动员。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工作任务、总体安排,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要求,基层党委(党支部)书记主持并作表态发言。
第二阶段:深入了解情况
1.按照前期确定的巡察任务的重点和方向,集中了解被巡察单位(部门)有关情况,对初步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和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定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
2.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问题开展深入了解核实,对问题和线索形成初步结论。
第三阶段:撰写报告和总结
撰写、研究巡察工作报告、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反馈新闻稿等材料,填报相关巡察工作统计表,对巡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向领导小组汇报等后续工作。
七、巡察程序
(一)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2.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5.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6.召开座谈会;
7.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8.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9.开展专项检查;
10.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教职工涉嫌违纪违规的具体线索,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巡察报告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后,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后,应当召集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盖后上报。
(六)加强巡察公开、宣传工作。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除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群众监督。
八、责任追究和巡察结果运用
(一)对巡察中发现被巡察单位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致使所在单位(部门)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工作办公室应依据干部、教职工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2.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上述问题和线索的移交手续由巡察工作办公室会同接收单位办理,并制作移交清单。
(三)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等结合,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督查巡察由巡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对落实巡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期限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纪律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巡察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理处分:
1.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2.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3.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廉洁自律等有关要求的;
6.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三)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的问题,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核处置。每个党员干部都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四)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师生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五)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师生群众发现巡察组成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