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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16:30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
 
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1-19 16:35  来源:科研处  阅读:237次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QFGD-2018-16013

黔教科研发〔2018〕226号

 

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拟定了《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及11所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贵州高校学科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是指我省列入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我省立项建设的“国内一流建设学科”、“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和“区域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

第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特色一流。扎根贵州大地,坚持追求卓越和高起点,紧紧围绕贵州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提供生产力、装备力、创新力和影响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层建设。引导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构建错落有致、互为依托的学科生态结构体系,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综合实力。

坚持协调发展、深化融合。实施以优势学科为引领,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探索建立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协调发展、包容互动协同研究机制,深化科教融合、产教结合。

坚持高校主体。建设高校是一流学科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负责学科建设统筹、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掘集聚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强多方协同,确保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贵州省一流学科分为“世界一流建设学科(Ⅰ类/Ⅱ类”、“国内一流建设学科(Ⅰ类/Ⅱ类”、“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Ⅰ类/Ⅱ类”和“区域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主要针对市州普通本科高校和新建普通本科高校)四个层次。

第五条 围绕国家重大项目和地方重大研究问题组建学科群,主干学科引领发展方向,发挥凝聚辐射作用,各学科紧密联系、协同创新。

第六条 坚持分层分类进行建设。以教育部学位中心第四轮、第五轮学科评估为重要依据,并参考其他第三方评价,设定建设目标。

 

(一)世界一流建设学科Ⅰ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10%,总体实力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

(二)世界一流建设学科Ⅱ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进入全国同类学科排名前11%-20%。

(三)国内一流建设学科Ⅰ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国内领先,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31%-40%。

(四)国内一流建设学科Ⅱ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41%-50%。

(五)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Ⅰ类学科。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接近国内一流,学科整体水平达到区域内领先。

(六)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Ⅱ类学科。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区域内一流水平,且为服务贵州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学科。

(七)区域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接近区域内一流并具有独特地方特色。

第七条 建设期一般为5年。其中:一期学科项目分为两批进行建设,第一批建设周期为2017年—2021年;第二批建设周期为2018年—2021年;二期建设周期为2021年—2025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一流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牵头制定一流学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等。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及实施动态监控,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 省财政厅设立并统筹有关资金支持一流学科建设。

第十条 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要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和监督约束机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立项的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梯队建设。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动。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以及对外派出学习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高校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形成多元化的一流学科经费投入机制,学校应统筹各项生均经费和社会资金用于一流学科建设,原则上应确保其他投入经费不低于财政一流学科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被套取和违规使用的资金,并根据省财政厅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给予惩戒,取消今后一定时期申请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十五条 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后,建设高校参考教育部学位中心第四轮、第五轮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评价,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建设规划和方案。规划中要细化、量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年度实施计划、资金需求和来源、保障措施、绩效考核评价量化指标等,作为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高校须组织校外战略层面和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战略需要,对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专家应不少于5人。建设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依据建设方案与建设高校签订责任书和目标任务书。

第十六条 建设期中,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一流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评价、跟踪指导。根据专家委员会中期评价结果,同时综合分析学科在建设中的实际成效,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适当减少支持力度。建设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且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的高校及建设学科,调整出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期末,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自评,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发布整体自评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根据建设高校的建设方案及整体自评报告,参考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重点参考教育部学位中心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期末评价结果等情况,重新确定二期建设范围。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的纳入二期继续支持并给予奖励,并在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影响力等方面,对有突出成效的建设学科实行增比进位、动态晋级;合格的纳入二期继续支持;不合格的取消二期申报资格,并追回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省教育厅组织等额替补建设项目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纳入二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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