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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15:01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8〕120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8年11月12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由学校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制订和执行,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可每年进行一次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每四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

第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应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及要求、授予学位及修业年限、毕业要求、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各类课程学时数分配表等。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体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要求。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程序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须经过以下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征求各学院及有关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后,经学校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实施。

2.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组织校内外教育教学专家、行业(企业)专家、在校生和毕业生等有关人员,在广泛调研论证、专家审议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审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4.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5.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做好各专业的教材准备工作。

6.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以便让师生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课计划报送、教学任务、课程安排,并对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录入教学进度等工作。

第八条 开课计划更改时间应在录入系统并执行读取前提交更改申请,申请表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一份存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一份由学院存档。

第九条 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办公室、教务处和各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处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和已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人才培养方案,须经过以下程序:

1.填写《贵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执行□更改申请表》,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改。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2.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3.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成立贵州师范学院债务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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