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试卷保存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11:31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考核完成之后,所有考核笔试课程(考试课、考查课)的试卷材料,应当由各教研室主任以及系主任统一审核收齐,并按教学档案管理要求,交由学院建档保存。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于每学期补考缓考结束后一周内,批阅完补考缓考试卷,并将期末试卷和补考试卷及相关材料按试卷封面装订顺序整理,完成签署意见及相关签字工作,并将所有材料整理完成。

第三条 学院教务秘书应在每学期第六周前完成上学期试卷材料收集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在第七周对试卷材料进行检查,并督促相关教师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条 试卷整改完毕后,第八周由教务秘书统一送往印刷厂装订。

第六条教务秘书按学院的要求,将试卷材料集中保存于学院资料室,分学期保存,做到安全、完整、易于查找,符合档案保存规定和存放条件。

第七条 试卷所存放的文件柜,每格必须贴上文字标签,明确该格存放试卷本数、试卷科目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教学试卷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试卷保存期满后,不得流入社会,不得留作他用。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的应按试卷处理的要求与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九条 建立定期检查报告机制。每学期对资料室库存试卷例行检查一次。

第十条 凡因教师个人及学校督导检查试卷,均应由资料管理员或教务秘书及时做好出室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做好入室记载。试卷出资料室,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讨论稿)

文章下载】    【打印】    【收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