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5年1月14日
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办学质量等因素,按相关比例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负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
第七条 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高职学生、研究生在校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责任心强、热心为学生服务的、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校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具备以上条件,家庭经济情况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由经学校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二)经学院各班级、年级、院级三级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当年应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公示材料、评审报告、《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及候选人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教育厅审批公示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财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校学生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通过宣传介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使相关政策措施师生皆晓、深入人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