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教研室工作细则
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课教研室除应当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规程》要求完成各项任务以外,还应当遵守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一条 教研室主任人选由教研室成员根据任职条件民主推荐,得多数票者,学院讨论通过后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任职条件如下:
(一)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情况;
(四)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进校工作时间应满两年。
第二条 教研室除应完成公共课的教学任务外,在一个教学年度内,每位公共课教师应当承担一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专业课。在一个教学年度内,每个教研室需按课程归口,负责安排每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教师至少承担一门公共课的教学任务。该项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与思想政治教育系协调落实。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教研室的教学、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集体备课会两次,举行公开示范课两次,说课二次。每次活动应当有方案、有记录、有新闻。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要积极收集和提交本教研室的课程考核材料。每学期初,教师收集整理好自己的课程考核材料后,须向教研室主任提交,教研室主任要履行检查职责,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求老师及时整改。教研室主任收齐本教研室课程考核材料并检查合格后,向教务秘书提交。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一旦聘任后,须完成任期及任务。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需提前向书记和院长汇报。待批准后,由本教研室成员民主推荐人选完成剩余任期。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年终须向学院全体教师述职,时间5—8分分钟。
第七条 教研室工作考核。
(一)学院负责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考核。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研室主任考核不合格:
1.因工作失误造成本教研室一学期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
2.对本教研室反应强烈的问题,不处理,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
3.不按计划组织开展教研室活动。
4.未对本教研室教师课程试题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严重后果。
5.对学校、学院及教研室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研室主任考核不合格者,学院予以解聘其担任的教研室主任职务,该教研室主任年终无评优资格。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