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师范生“双导师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 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师范专业教育实践主要环节标准(试行)》《贵州师范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为促进我校实践环节“双导师制”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取得实效,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践教学“双导师制”是指本科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由我校教师和校外实践基地教师(员工)共同指导,促进学生学业知识、技能提升。由学校安排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行业一线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的教师,采取驻校指导、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指导,与地方教育部门、中小学等实践基地协同遴选优秀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与相关机构通过专题活动、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专业基础理论、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了解行业一线,熟悉专业要求,熟知国家行业政策和规定;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教研经验;能够深入一线,乐于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重视和关心实践教学,虚心指导学生成长,耐心解决实践教学过程相关问题。
第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好的理论知识和职业素养;重视和关心实践教学,虚心指导学生成长,乐于参与高校教育教学。
第三章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把握学科前沿动态,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实践教学大纲,制定实践指导计划,认真完成指导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学生开展实践前培训和教育,进行有效指导。
第七条 协调处理好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为学生讲解相关注意事项,监督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并协助解决。
第八条 督促学生认真做好实践记录、收集实习相关材料、填写教师指导手册。
第九条 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实践和安全实践的教育,严格执行安全实践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条 做好学生实践教学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小组总结,指导学生分析存在问题和提高综合能力的方法。
第十一条 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由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为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校内每个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
第四章 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 引导学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培育爱岗敬业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工作细心、耐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高等教育,掌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发挥协同育人的作用。
第十五条 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各项教育实践任务,使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
第十六条 尊重校内指导教师的意见并做好联络、沟通,协助校内指导教师开展各项实践工作,做好实践的管理、组织、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全面负责实践期间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实践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心理、身体和安全情况,教育学生严格遵守纪律,督促并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要求确保每个学生配备一名校内指导老师和一名校外指导教师。通过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交流研讨、远程培训等多种途径,组织实施校内、外指导教师培训,明确指导教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
第十九条 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构成“双导师制”下的合作共同体,结对导师之间应精诚团结、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对“双导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并通过评估反馈与整改,提升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校外指导教师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指导费。对评选为优秀指导教师的,学校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并在合作开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评审立项中予以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