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年10月17日 09:07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5〕86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5年10月7日

贵州师范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自编教材作为高等教育学校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学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我校“应用型、地方性、师范性”的办学定位,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教材编写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编写出版教材,促进创新性强、适用性广、质量高、有特色、反映我校优势学科专业的自编教材的编写、出版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使用的各种文字教材。

第二章 编写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前,教学单位应全面分析课程建设、选用教材和师资水平等情况,确保教材的适用性。

第四条编写教材要依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和教学大纲要求,先制定教材编写大纲、再行编写。编写教材时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编写教材要注意质量,确保其内容有较高的思想性、教育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特别要立足本校,引用我校教学研究成果,反映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学术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规律,体现现代教育、教学思想和教育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

(二)应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教材内容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育目标与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三)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本门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知识,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就,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四)新编教材的样稿或讲稿应经过本校学生试用1年,且使用效果良好,原则上未经试用的不纳入编写范围。

(五)自编教材交稿时,应提交电子文档,交稿后原则上不再修改或增删内容。

第三章 自编教材编写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自编教材编写的范围

(一)内容先进,能够反映我校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特色的教材;

(二)我校所开课程没有教材或现有教材不适用的教材;

(三)具有教学改革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的教材;

(四)重大教学研究成果教材;

(五)其它急需或适用性强的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教材。

第七条自编教材编写的条件

教材主编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高校教学达一定时间(学士8年、硕士5年、博士3年),主讲对应课程达两年以上。

第四章 自编教材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需自编教材主编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九月份),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书面提出自编教材申请报告,制定编写计划和编写大纲,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和主编人,报请相关教学单位初审。

第九条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对主编人提出的自编教材选题、编写计划和编写大纲等内容进行评议、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提请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评议教学单位审核推荐的选题,并将评议结果书面报分管校领导,经学校批准后书面通知教学单位和主编人组织自编教材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主编人应按要求进行编写、交稿,然后由所在单位推荐担任本门课程或相近学科课程教学任务三年以上的2—3名教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候选审稿专家,其中1人为主审。主审写出审稿意见后会同书稿报相关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经教学单位审定后的教材稿,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送教务处,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教务处纳入编印计划。

第五章 自编教材的印刷

第十三条自编教材印刷时,主编人员应提前4个月或按计划规定时间交稿(审稿后交稿时间),因延期交稿造成延误使用时由主编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交稿印制程序

(一)主编人应持“自编教材选用申请表”和书稿到教务处教材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材印装完毕,由主编人、教务处、审计处、计财处有关人员认真验收教材的印刷质量和数量,由四方共同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并以此作为入账凭证。

第十五条自编教材印刷数量为3届学生用量。如另有需要时,可追加印刷量。

第六章 自编教材的使用

第十六条自编教材完成后,同一门课程的各主讲教师必须使用该教材,教材交由学校教材服务商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该教材使用完后,方可修订、重新编写或订购其他版本教材。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和审批,由教师自行编印的教材,不得自行向学生发售,违者按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经费开支范围

用于教师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进行学术交流、搜集资料、调查研究及编写过程中必要的劳务支出(编写、打印、校对等)。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金额

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4〕113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试卷有关环节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打印】    【收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