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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15:07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8〕128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8年11月23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联合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学校培养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  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秉承“为人师表”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后,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并达到贵州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标准,颁发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4.在学校学习期间党、团组织关系仍在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可参加学校党、团组织学习生活和党团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参照《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贵州师范大学负责研究生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招生录取、入学注册、学籍管理、课程教学等工作;学校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党团活动、实习实践等工作,并在研究生培养工作结束后,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个人档案移交给贵州师范大学所属培养单位。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培养过程中形成的个人档案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1.培养档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课程考核材料等;

2.学位论文档案,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的论文选题、开

题、指导、答辩、评阅等记录表;

3.思想政治档案,研究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现实表现材料;

4.党团档案,研究生参加学校党、团组织学习生活和党团活动,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的记录;

5.实习实践档案,研究生实习实践导师信息、实习计划、实习日志、实习总结等资料;

6.其它档案,研究生在学校有关学习、生活的资料。

第四章  报到与注册

第十一条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经学校录取的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学一周内,须在贵州师范大学完成注册手续,并到学校进行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培养单位请假,经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并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将与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联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请假与销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培养期间的请假程序:

1.公假

研究生本人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审批单》(附学校出具的公假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导师审批后,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2.病假

研究生本人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审批单》(附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导师审批后,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3.事假

(1)事假2天及以内,经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和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2)事假3-7天,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审批单》,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导师审批后,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3)事假7天及以上,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审批单》,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导师批准后,再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销假程序:

请假结束,研究生到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领取《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审批单》,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导师审批后,再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请假逾期未销假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办理销假的,将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图书馆、教室教学设备、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研究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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