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危害,预防大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个体由于面临超出他们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从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并有可能危害自身身心健康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一种危机状态。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个体,改善其危机情境,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或将危机行为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预防和监控本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事件;
(二)通过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收集并上报本院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三)对本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
(四)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情绪低落抑郁者。
(二)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三)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身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四)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五)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六)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七)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八)长期感到社会支持系统缺乏或丧失者。
(九)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十)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七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绪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者。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八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重点在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心理危机预警是指师生敏锐觉察学生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指标评估预警信息,明确干预对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出早期预测,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建立班级、学院两级危机干预网络体系,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班级心理自助组
成员由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组成。主要职责是为本班学生提供朋辈心理咨询,必要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
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兼任,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认真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测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动态;主动对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轻度心理问题、学习困难和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等)进行心理辅导;对学院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危机干预与管理。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条 对于各级预警发现的可能需要干预的学生或已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本院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专业机构接受专业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精神科或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专业治疗。
第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并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辅导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学院,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协调保卫处人员协助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四条 建立救助系统。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安排人员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学工部、保卫处、医务室等部门,进行紧急援救。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院出具医院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每月向学院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注,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七章 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培训制度。邀请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对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和学院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备案制度。对发现的学生心理问题,应认真记录,建立心理档案。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其详细资料(包括日记、信件复印件、手机短信、遗书及相关材料等)提供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尊重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